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龍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80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9,3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