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36號
上 訴 人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謝侑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萬8,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