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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9號
原      告  李葒   
訴訟代理人  林恆碩律師
被      告  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睿 
訴訟代理人  周美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7號原告對訴外人周美倩所提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兩造與訴外人周美倩三方業經就前開清償借款事件之所有爭議達成共識,原告聲請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並經被告同意,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