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5號
上 訴 人 盛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魁
被 上訴 人 吳麟軒
李家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