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8號
原 告 施純真
張家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 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博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阮春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15時2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15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津賀股份有限公司、陳博成成立隱名合夥關係,由原告分別出資與其等合夥經營事業,然被告津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法人,則兩造間約定有無違反公司法第13條規定而無效之情事,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