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88號
原      告  施純真 
            張家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      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博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阮春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15時2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15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津賀股份有限公司、陳博成成立隱名合夥關係,由原告分別出資與其等合夥經營事業,然被告津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法人,則兩造間約定有無違反公司法第13條規定而無效之情事,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