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17號
上 訴 人 宗煜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煜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珍穀粉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00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565,000元,合計1,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