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
上 訴 人 尤瑞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於110年11月26日傳真民事減縮上訴聲明狀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