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09號
上 訴 人 雅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博小吃部、鐘友薇、翁立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