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月品冠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亞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63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96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