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3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 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被 告 弘啓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榮裕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陳鎮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嘉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85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刑事案件已於110年12月7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85號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3至320頁)。基此,本件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0年8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