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3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被 告 弘啓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榮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經判決確定,此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7頁),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