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麟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玉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興鐳射有限公司、陳瑞明、彭智芳、朱珮淳、林玉娟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