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75號
上 訴 人 東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以信
上 訴 人 王榮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貴春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如上訴人僅就本訴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如上訴人就本、反訴均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應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