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7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雨倫
楊雨軒 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楊福壽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豐容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容
訴訟代理人 劉 喜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實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提起反訴,有再開辯論程序予以審理,使判決一致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