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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7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豐容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雨倫、楊雨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4,30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