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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10號
原 告 統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裕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
被 告 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夙彥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