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風行創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35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