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35號
抗 告 人 周國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御風行創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3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