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9號
上 訴 人 欣德健康事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興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