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建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