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74號
上 訴 人 安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傳
送達代收人 盧威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志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97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51,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