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原 告 王如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錦蘭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被 告 劉國隆
達鑫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真
被 告 陳純宜
曾煥騰
黃建豪
邱月明
蔡福在
蕭啓宗
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金生
被 告 品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一辰
被 告 吳海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謝啟川
廖平容
徐漢龍
莊錦文
廖文瑄
周政朝
正原貨運行即林政源
鍾明雄
林昱仁
馬進利
何誠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春櫻
被 告 巫忠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曾濬煥
陳育憲
金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富裕即劉錦福
訴訟代理人 劉建杰
被 告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訴訟代理人 許伊妘
被 告 李姚(即黃保夫之承受訴訟人)
黃丹頤(即黃保夫之承受訴訟人)
黃梓勉(即黃保夫之承受訴訟人)
黃玄綸(即黃保夫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對被告金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富裕即劉錦福、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而經本院於111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部分起訴程式之欠缺,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