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 告 李宇傑
許淞庭
容沛倫
陳昱璋
張勝琅
顏伯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智音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湯凱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汝律師
被 告 祁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羚靖
官芝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607號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主文所示案號分案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本件原告所主張之給付不能及給付遲延等情事,是否可歸責於被告等人,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