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康劍文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 之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泉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4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