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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倢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峰毅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萬2,682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萬7,64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萬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