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原 告 翊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良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訴訟代理人 王瓊華(取股檢察事務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7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避免裁判歧異,於民 國109年12月1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經本院調卷查明,是本件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