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翊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萬3101元(計算式:00000000+107406+1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6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1152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萬018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68元,爰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