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 告 李惠玲
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栢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銘原
被 告 劉宜榛
蔡佩真
蔡淑清
蔡秉峰
蔡雪麗
蔡孟廷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王怡潔律師
被 告 陳惠美
郭蔡淑錵
蔡尚宏敬
陳再生
陳禎鴻
陳寬聰
蔡玲妹
陳寶絹
陳美志
陳碧玉
黃春雪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楊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土地複丈成果圖,應更正以本裁定所附「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09年12月14日成果圖」為原判決正本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