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世堅
被上訴人 吳彥德
吳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9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5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