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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余志堅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嚴宮妙律師
            金芸欣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地下0樓之0至之0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何慧玲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黃鼎鈞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葳欣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00樓、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