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月盛營造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7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