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大峽谷半導體照明系統開曼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hih Chuan Tang 湯士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Krislite Pte Ltd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11月20日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335元(258400.29x23.67=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3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