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2號
上 訴 人 葉秋芳
劉志忠
彭兆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8,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