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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林昱含 

被      告  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6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