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02號
原 告 林友智
被 告 承啟醫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伊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3元,惟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232,339元(含請求返還年終獎金110,000元、例假日工資28,000元、休息日工資18,000元、特休未休工資60,000元、預告工資10,000元與零用金6,339元),原告就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擴張請求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零用金部分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為226,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20元(計算式:2,430元×2/3=1,6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20元(計算式:2,540元-1,620元=920元),原告僅繳納773元,尚有14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147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