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閆世蘭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美萬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娥
訴訟代理人 劉慧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因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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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109年4月至11月每月實際領取之工資為多少?109年4月份之薪資單中之底薪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年資、全班、加班2,400元及全勤獎1,000元,此薪資結構為何異於其他月份? |
| ①每月約定工資是否包括底薪、抽成獎金、業績達成獎金? ②各月抽成獎金金額?如何計算?是否均屬工資之一部分?原告追加2,234元之業績獎金,算式為何? |
| 於薪資單109年5、8月「其他或代墊費用」產生緣由及如何計算? |
| 被告是否有給付原告109年11月份之工資?工資結構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