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文賢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國新
潘慧君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雯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國新、潘慧君間因110年度勞簡字第6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