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72號
原 告 邱政男
被 告 喬璒科技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延光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淇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兩造間就原告請求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否存在差額乙節尚有事證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