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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93號
原 告 林湘珆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弘昌皮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洲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