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陳奕琳
被 告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973,349元,並未載明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陳明各請求之項目及其金額,並逕將繕本送達被告。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