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17號
原 告 蘇俊毅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水湳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嘉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180元(含超時工作加班費255,960元、國定假日加班費39,000元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2,2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07元(計算式:3,310元×2/3=2,2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03元(計算式:3,310元-2,207元=1,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