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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原      告  林孟貞 
訴訟代理人  謝奇洋 
            王將叡律師
複代理  人  莊一慧律師
被      告  台灣賀德克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藹禮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10月21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9月23日下午2時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