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吳朕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十日內提出原告任職期間之工資清冊(含工資項目、各項金額、計算方式、給付證明、薪資條)、出勤紀錄(含打卡紀錄、請假紀錄、編號AD-AF022-02表單、請假單),且將繕本逕送原告。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