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原 告 馬主恩
馬主歆
兼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乙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王東益即程翔起重工程行
被 告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俊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複代理 人 許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11月4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10月7日下午2時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