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原 告 陳怡潔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被 告 優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村
訴訟代理人 葉俊宏律師
俞伯璋律師
複 代理人 何明峯律師
陳宜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2 年3月28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12 年4月14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112年3月28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