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簡聖勳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羿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豐群車業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溪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紀冠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9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11 年12 月8日宣判,惟認本
件訴訟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