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8號
聲請人 王金鳳
楊佳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旺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
院繳納。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民國91年11
月25日公司登記表,僅能證明聲請人車王金鳳於91年11月間有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之事實)。
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
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