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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
債  權  人  李義國 

債  務  人  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思姣 
債  務  人  宋瑞芳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玖佰貳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玖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參照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附件聲請書關於請求標的、請求原因事實係本於票據請求連帶給付之記載,及支付命令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之諭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