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706號
債 權 人 肯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濬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荷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新臺幣0000000元」記載是否有誤?(因理由欄又表示得向債務人請求0000000元之工程款)。
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