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379號
債  權  人  邱美芬 


債  務  人  元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芷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債權人除前開准  許部分外,支票號碼STA0000000、STA0000000之支票請求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10年5月10日及民國110年5月24日起算利息,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該二紙支票逾此部分之利息,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編號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1
110年4月28日
237,000元
110年4月28日
STA0000000
2
110年5月8日
267,000元
110年5月10日
STA0000000
3
110年5月23日
115,000元
110年5月24日
STA0000000
4
110年5月28日
274,000元
110年5月28日
STA0000000
5
110年6月8日
252,000元
110年6月8日
STA0000000
6
110年6月23日
262,000元
110年6月23日
ST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